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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臺灣創業園扶持措施實施細則(試行)

    發佈時間:2017/10/13 12:08:59

平潭臺灣創業園扶持措施實施細則(試行)

嵐綜管綜〔2016〕60號

 

第一條  依據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于鼓勵和支持兩岸青年入駐臺灣創業園創業就業的實施意見》(嵐綜管綜〔2015〕146號)、《關于支持臺灣創業園發展的若干政策》(閩嵐綜實管綜〔2014〕5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臺灣創業園(以下簡稱:園區)招商運營實際,特制訂《臺灣創業園扶持措施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與園區管理公司——平潭自由貿易區兩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展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招商服務合同、培訓服務合同,并在園區注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社團組織、高校(以下統稱:商戶或用人單位);與園區內眾創空間/孵化器管理公司簽訂入孵合同,并在園區注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商戶或用人單位);在園區用人單位就職的正式員工。申請扶持的單位和個人須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申報條件”。與福建跨境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入駐園區的,參加執行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第六條涉及的扶持資金由區財政撥付,其中第18項工資補貼和住宿補貼由發展公司先從各級財政扶持平臺建設的專項資金中墊付,每年與區財政結算一次。     

第四條  本細則涉及的扶持資金按以下流程申請:商戶提交申報材料——發展公司匯總審核(5個工作日)——區行政審批局牽頭審批(7個工作日)——扶持資金撥付發展公司(5個工作日)——發展公司將扶持資金支付給商戶(3個工作日)。補貼或獎金應支付給個人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個人。

第五條  創業場所免租金扶持實行承租人先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繳交租金,經考核符合免租金條件的,經區行政審批局牽頭核準后,給予相應的租金補貼。

第六條  扶持內容及申報條件   

扶持內容

申報條件

(一)創業場所扶持

1.根據入園創業項目的產業分類、經營性質和投資規模,經評估給予公共辦公區至200平方米經營場所三年內免租金扶持(免租期限至2018年底)。

         ——嵐綜管綜〔2015146

 20176月底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在園區注冊、所經營產業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正常運營滿6個月的企業。

 企業法人代表或總經理(經理)的年齡在18-40周歲,本人在平潭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于3個月。

 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正式員工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4人在園區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于3個月。

注:本項扶持采用一次認定、分期考核的做法,每半年考核一次,直到201812月底免租期結束。

2.經評估給予入園的服務兩岸青年創業的組織機構使用公共辦公區至100平方米辦公場所三年內免租金扶持(免租期限至2018年底)。

          ——嵐綜管綜〔2015146

 20176月底前簽訂招商服務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的社團、行業工會、中介機構、高校等。

 引進并服務的對象為年齡在18-40周歲的臺灣籍青年。

 享受100平方米免租金的,一年內引進并服務的臺灣青年創業企業不少于3個、且正常運營滿6個月,每個企業的正式員工不少于3人,正式員工在平潭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于3個月。享受200平方米免租金的,一年內引進并服務的臺灣青年創業企業不少于6個、且正常運營滿6個月,每個企業的正式員工不少于6人,正式員工在平潭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于3個月。

注:本項扶持采用一次認定、分期考核的做法,每半年考核一次,直到201812月底免租期結束。

3.支持臺灣地區行業公會、社會團體等服務組織設立分支機構。根據機構規模,給予免費使用200平方米以內的辦公經營場所。

       ——閩嵐綜實管綜〔201458

4.根據準入項目的經營性質和產業分類,給予不超過五年、500平方米以內經營場所免租金扶持。

——閩嵐綜實管綜〔201458

 201612月底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在園區注冊,從事眾創空間/孵化器運營管理或培訓服務,正式員工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6人在園區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于3個月,擁有3人以上專職管理人員和創業導師等服務團隊,有為創業者提供溝通交流、培訓輔導、投融資、項目推介、產品發布等服務記錄,正常運營滿6個月。引進并服務的企業不少于5個,且正常運營滿3個月,每個企業正式員工不少于3人且正式員工在園區工作時間不少于2個月。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在園區注冊,合同期內通過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注:符合上述其中一條的,可申請免租金扶持。該項扶持采用一次認定,分期考核的做法,每半年考核一次,直到五年免租期結束。

5.經授牌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給予不超過五年、300平方米以內經營場所免租金優惠。

——閩嵐綜實管綜〔201458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按合同履約,取得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工作站授牌。

(二)創業資金扶持

6.創業項目正常運營滿一周年、連續納稅6個月以上的,根據項目經營規模、實際運營狀態等,經評審給予5-20萬元創業資金扶持。

——嵐綜管綜〔2015146

   20176月底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入孵合同,有較為詳細的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及投資計劃,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萬元,正常運營滿一年,連續納稅滿6個月。

 企業法人代表或總經理(經理)的年齡在18-40周歲,本人在平潭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于3個月;企業正式員工不少于5人,正式員工在園區工作的時間每半年不少于3個月。

注:納稅總額不足5萬元,可給予5萬元創業資金扶持;納稅總額超過5萬元,可給予10萬元創業資金扶持;納稅總額超過10萬元,可給予20萬元創業資金扶持。同一企業的創業資金扶持總額不高于20萬元。

7.根據創業項目的技術性、企業規模、經濟社會效益和市場發展前景等,經評審認定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至50萬元的創業投資扶持。

 ——嵐綜管綜〔2015146

 20176月底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入孵合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20萬元,正常運營滿一年,連續納稅滿6個月。

 企業法人代表或總經理(經理)的年齡在1840周歲,本人在平潭工作的時間每半年不少于3個月;企業正式員工不少于10人,正式員工在園區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于3個月。

 所經營產品或服務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并通過福建省科技型企業備案。

 連續2年營業總收入累計超過700萬元。

 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注:符合上述①、②條和③、④條中的其中一條,可申請20萬元創業投資扶持;符合上述①、②、③條和④、⑤條中的其中一條,可申請50萬元創業投資扶持。

8.對入園的服務兩岸青年創業的組織機構,根據機構規模和實際開展業務績效給予10萬元以內的工作經費支持。

 ——嵐綜管綜〔2015146

 20176月底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在園區注冊,從事眾創空間/孵化器運營管理或培訓服務,正式員工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6人在園區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于3個月,擁有3人以上專職管理人員和創業導師等服務團隊,有為創業者提供溝通交流、培訓輔導、投融資、項目推介、產品發布等服務記錄,正常運營滿6個月。

 引進并服務的企業不少于5個,且正常運營滿3個月,每個企業正式員工不少于3人且正式員工在園區工作時間不少于2個月。

9.對入園的服務兩岸青年創業的組織機構,經委托協助園區開展招商推介等活動,按活動規模、投入費用和實際成效給予20萬元以內的經費補助。

 ——嵐綜管綜〔2015146

 20176月底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招商服務合同,正常運營滿6個月,擁有5人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且專職管理人員在園區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于3個月。

 通過招商推薦引進入駐園區的企業不少于10個、且正常運營滿3個月,每個企業正式員工不少于3人,正式員工在園區工作的時間每半年不少于3個月。

10.根據準入項目的技術先進性,經評審認定,給予300萬元以內創業啟動資金補助。

——閩嵐綜實管綜〔201458

在房屋租賃合同期內,以在本園區注冊企業名義申報并通過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注: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一次性補助100萬元,其余200萬元在企業正常運營的前提下,按每年50萬元,分四年支付。

11.對各類實驗室、研發中心、科技服務機構、企業技術中心,按項目的技術先進性等,給予200萬元以內的獎勵。

——閩嵐綜實管綜〔201458

 20176月底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入孵合同、正常運營滿一年、連續納稅6個月。

 所研發項目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房屋租賃合同期內至少取得一項國家技術專利或省級以上科技獎勵,并成功實現技術成果轉化。

注:具備上述條件后可一次性獎勵50萬元。之后,在該項目持續研發或試生產或批量生產的前提下,按每年50萬元,分三年支付

12.對經授牌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給予50萬元以內的資金補助。

——閩嵐綜實管綜〔201458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按合同履約,取得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工作站授牌。

注:取得授牌后一次性補助20萬元。之后,在工作站正常運轉的前提下,按每年10萬元,分三年支付。

(三)創業人才扶持

13.兩岸青年創業人才有關住房保障、生活津貼、安家補助、子女就學、社保醫保、個稅補貼等相關待遇按照閩嵐綜實管綜〔201459號、閩嵐綜實管綜〔201460號文及相關規定執行。

——嵐綜管綜〔2015146

 

 

 

符合閩嵐綜實管綜〔201459號文A1A2A3B1B2B3類人才條件。

 

 

 

 

 

 

 

14.經評審認定,入園的重點產業企業引進青年人才,按層次分類,分別給予每月1000-10000元生活津貼,以連續實際就業時間核定,最高發放5年;按引進人才層次分類,分別給予50萬元安家補助,分3年發放。

          ——嵐綜管綜〔2015146

15.入園就業的臺灣青年,依照人才的層次分類,分別給予每月500元至2000元的租房補貼,期限不超過三年,在企業入園實際運營及補貼對象就業滿一年后經評審認定。

——嵐綜管綜〔2015146

16.入園就業的兩岸青年,在平潭轄區內購置自用住房,自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起,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總額可放寬至最高貸款額度的2倍。

          ——嵐綜管綜〔2015146

 

在園區內創業或在園區內用人單位就業的、年齡在1840周歲的正式員工。

17.企業接收臺灣大學生在園內實習實訓,由省級人才工作經費分別給予博士、碩士(本科)6個月以內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補助。

          ——嵐綜管綜〔2015146

與園區內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合同或協議、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臺灣籍在校大學生。

注:每個實習生的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月實際補貼金額=日均補貼標準×月實際實習天數。日均補貼金額=月補貼金額÷21.75天。

18.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在園區注冊的用人單位可申請人才補貼:工資補貼標準為:大專學歷(從事餐飲業的可放寬至中專、技校學歷,下同)每人每月1500元,本科學歷每人每月2500元,碩士研究生學歷每人每月3500元,博士研究生學歷每人每月4500元;住宿補貼為350//人。短期(3個月內)租住房屋的,可免租金入住臺灣創業園創客公寓集體宿舍。補貼期限至201712月底。

注:選擇享受本項補貼的,不可重復享受本細則第六條第1415項生活津貼和租房補貼。

 

 年齡在1840周歲,在園區工作時間滿2個月的正式員工。年齡超過40周歲、在平潭沒有住房的高管人員(法人代表、企業總經理或經理)可申請350//人的住宿補貼。

 用人單位正常運營滿3個月,不存在重大違約行為,支付給享受此項補貼的員工的稅前月工資不低于本細則補貼金額的1.5倍,并統一為享受此項補貼的員工安排住宿。不安排住宿的,應將住宿補貼支付給員工個人。

注:工資補貼按月申請,月補貼金額=日均補貼金額×月實際工作天數。日均補貼金額=月補貼金額÷21.75天。住宿補貼每三個月申請一次。申請免租金住宿需先申請后入住。

 

19.接收大專以上在讀學生實習的企業,可申請每人每月1500元的實習補貼。

:選擇享受此項補貼的,不可重復享受本細則第六條第17項補助。

 

201712月底前與園區內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合同或協議的大專以上在讀學生。

注:每個實習生的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月實際補貼金額=日均補貼標準×月實際實習天數。日均補貼金額=月補貼金額÷21.75天。

(四)創業服務獎勵

20.由兩岸行業協會、產業聯盟、高等院校等團體機構推薦引進、輔導服務的入園項目,一年內累計引進30家以上青年創業企業(其中臺灣青年創業企業不少于50%)、吸收臺灣青年就業50人以上、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經評審給予100萬元獎勵;一年內累計引進100家以上青年創業企業(其中臺灣青年創業企業不少于50%)、吸收臺灣青年就業150人以上、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經評審給予300萬元獎勵。

          ——嵐綜管綜〔2015146

 

 20176月底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招商服務合同的行業協會、產業聯盟、高等院校等。

 推薦引進的青年創業企業的法人代表或總經理(經理)的年齡在18-40周歲、且在平潭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推薦引進的企業正常運營滿一年,連續納稅6個月。每個企業的正式員工不少于10人、且在園區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注:符合上述申請條件并經區行政審批局核準后,一次支付獎勵資金的20%,其余80%在引進入駐企業正常運營的前提下,每年支付20%,分四年支付。

(五)創業融資扶持

21.入園項目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可申請不超過20萬元的財政貼息小額貸款,按基準利率給予三年100%貼息扶持。資金投入總額以在創業園內實際投入計算。

——嵐綜管綜〔2015146

 20176月底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入孵合同、并在園區注冊,正常運營滿6個月并開始納稅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法人代表年齡在1840周歲,每年在平潭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20萬元,正式員工不少于3人、且在園區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

 所經營項目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有較為詳細的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及投資計劃,有與銀行貸款相關的證明材料。

22.根據準入項目的投資規模,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三年內、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貸款貼息。

——閩嵐綜實管綜〔201458

 20176月底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入孵合同,正常運營滿一年,累計納稅總額不低于200萬元。

 所經營項目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有較為詳細的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及投資計劃,有與銀行貸款相關的證明材料。

23.入園項目可根據創業項目的實際情況向區興潭股權投資有限公司申請雛鷹雄鷹基金投資;需要向金融機構融資的項目,由區信平創投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擔保服務。

          ——嵐綜管綜〔2015146

企業法人代表或總經理(經理)的年齡在18-40周歲,所經營項目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有較為詳細的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及投資計劃。

注:具體申請條件及流程以區興潭股權投資有限公司、區信平創投擔保有限公司相關要求為準。

備注

 

1.申報條件中的正式員工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為其繳交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并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稅的員工,包括法人代表、企業總經理或經理。

2.申報條件中的正常運營指:以所租用房屋為地址完成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按園區統一作息時間開門營業,正式員工按《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工作,不存在重大違約行為。

3.申報條件中的重大違約行為包括:①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轉租或變相轉租房屋;②房屋裝修不符合消防管理要求和園區管理規定拒不糾正;③拖欠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拒不繳交;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遲報、拒報統計資料,或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4.除另有備注外,申請者需符合申報條件中的全部條件。

5.同時符合多項同一性質優惠政策的可擇優選擇,但不可重復享受。

       

第七條  附則

(一)本細則中的自主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植物新品種、購買國外技術專利、承擔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獲得國家科技獎勵等。

(二)本細則中的高新技術企業指通過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科技類企業,其認定條件如下:

1.在福建省境內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計算,且加權記分須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 分)。

(三)本細則中的科技型企業指通過福建省科技型企業備案的科技類企業,其備案條件如下:

1.在福建省依法登記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有健全的生產、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2.遵守國家安全生產和環保規定,近三年內無安全生產或環境污染重大責任事故。

3.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裝備或服務手段比較先進。

4.企業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10萬元以上。研究開發經費可包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規定的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產攤銷、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等研發費用。

5.如企業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沒有達到10萬元以上,則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① 企業設有常年運行的研發機構。 ② 企業主要產品屬于高新技術領域。 ③ 企業為產業技術或產品研發提供技術服務。 技術服務包括:研發設計、知識產權、檢驗檢測、科技成果轉化等。 ④ 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

(四)本細則中的A1、A2、A3、B1、B2、B3類人才系閩嵐綜實管綜〔2014〕59號文對人才的界定。

A1類為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A2類為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級重大科技獎項一、二等獎項目排名前3位的主要完成人,國家千人計劃人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A3類為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部級重大科技獎項一等獎項目排名前3位的主要完成人,省百人計劃人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省級人選,閩江學者特聘教授;

B1類為正高級職稱,在國際知名機構或企業擔任過三年以上高級職務,臺籍博士;

B2類為副高級職稱,高級技師,博士,臺灣籍碩士;

B3類為中級職稱,技師,碩士,臺灣籍學士。

第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他與本細則沖突的以本細則為準。

 

 

                                        公布日期: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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