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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集美區關于落實鼓勵和支持臺灣青年來廈創業就業政策的實施細則

    發佈時間:2017/10/13 11:56:23

廈門集美區關于落實鼓勵和支持臺灣青年來廈

創業就業政策的實施細則

廈集科[2016]2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鼓勵和支持臺灣青年來廈創業就業實施意見》(廈府辦[2015]147號),根據《關于臺灣青年來廈創業就業優惠政策申報辦法》(廈府辦[2015]194號)和《集美區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實施辦法》(廈集委[2015]4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入駐集美轄區且經認定的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和眾創空間(以下簡稱“創業基地”)運營機構、臺灣青年創業團隊及臺灣青年。臺灣青年原則上為18~40周歲,能力、業績特別突出或集美區重點發展領域緊缺的優秀臺灣青年經區眾創辦審核認定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第三章 獎勵政策、申報條件和標準

 第三條 推進創業基地建設。鼓勵在集美區設立各具特色的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對設立在我區并經我區認定的創業基地,享有我區對眾創空間的運營扶持政策,集美區臺辦推薦符合條件的基地申報福建省和廈門市臺灣青年創業示范基地,協助落實省市獎勵資金。鼓勵企業和社會團體積極推薦臺灣青年來廈創業,對成功推薦臺灣青年入駐基地創業的企業或社會團體并滿足相關條件的,由集美區臺辦協助申報省市獎勵資金。

 第四條 給予創業啟動扶持資金。對入駐我區經認定的創業基地的臺灣青年創業項目,由創業基地運營機構審核推薦,經眾創辦審核,并組織專家對臺灣青年創業項目的科技含量、規模、經濟社會效益、市場前景、入駐情況等進行評審,根據不同情況給予5-30萬元的創業啟動扶持資金。申請的臺灣青年創業團隊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書面申請的臺灣青年創業項目內容需符合集美區產業發展方向;

(二)在集美區注冊成立公司,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

(三)入駐創業基地滿3個月(以工商營業執照批準日期為準)且正常運營;

(四)由創業基地運營機構審核推薦,經區眾創辦審核并確認入駐。

 參加評審的臺灣青年創業項目由專家按照《集美區創新創業項目評審細則》進行評審,評審分數低于70分的團隊,給予撥付創業啟動扶持資金5萬元;70分(含70分)至85分的團隊,給予撥付創業啟動扶持資金10萬元;85分(含85分)至95分的團隊,給予撥付創業啟動扶持資金15萬元;95分(含95分)以上的團隊,給予撥付創業啟動扶持資金30萬元。區眾創辦每3個月組織一次項目評審。

 第五條 對獲得全國性或國際性創新創業大賽的優勝項目并落地我區創辦企業的,給予撥付一次性獎勵20萬元,同一項目所創辦的企業只能獲得一次獎勵,優勝項目應由創業基地運營機構推薦,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六條 提供居住用房或給予租房補貼。入駐集美區內創業基地創業的臺灣青年,可免費入住集美區政府安排的公寓樓,入住期限為6個月,到期后由創業基地運營機構推薦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延期,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對入駐創業基地創業但未安排入住免費公寓、自行租房的臺灣創業青年,可享受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的租房補貼,憑租賃合同和票據按實給予補貼,最高每人每月1000元。每人僅限在一家臺灣青年創業團隊申報一次。享受免費住房和租房補貼期限合并計算,總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七條 給予辦公場所扶持。鼓勵創業基地根據自身條件為臺灣青年創業提供場地、廠房、門面等必要場所支持。

 臺灣青年創業項目在集美區正式落地轉化,另行在集美區租賃場所創辦企業,其創業投入支出超過10萬元的,由創業基地運營機構審核推薦,經區眾創辦組織評審,對其辦公場所(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的租金按不超過按軟件園三期租金標準的9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臺灣青年創業項目在集美區正式落地轉化,自主在集美區購買廠房或辦公用房創辦企業,其創業投入支出超過10萬元的,由創業基地運營機構審核推薦,經區眾創辦組織評審,對其購買廠房或辦公用房(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的費用按不超過軟件園三期租金標準的90%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第八條 對成功推薦臺灣青年創業團隊入駐我區創業基地創業的企業或社會團體(可以是民間團體、商協會、大陸團隊或臺灣團隊)給予獎勵,每推薦1家臺灣青年創業團隊且入駐創業基地滿6個月并在集美區注冊成立公司的,由創業基地運營機構推薦,經區眾創辦審核,給予5000元獎勵。

 對中介機構為創業基地的臺灣青年創業團隊提供設立企業的商事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手續服務的,由創業基地運營機構審核推薦,臺灣青年創業企業出具證明,每服務一家臺灣青年創業企業給予中介機構5000元補助。

 第九條 優秀團隊獎勵。經市臺辦確認,被認定為廈門市創業創新優秀團隊的,給予團隊成員每人每年4萬元生活補貼(每個團隊不超過5人,累計不超過3年);被評定為廈門市創業創新領軍人才或創業創新團隊核心人才的臺灣青年3年內參加境內外學習培訓的,給予培訓費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條 支持選擇優質教育資源。臺灣創業青年子女就讀小學由區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學原則負責辦理入、轉學手續;就讀初、高中可報考我市初、高中臺生班,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四章 申報主體、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申報主體(創業基地運營機構、臺灣青年創業團隊以及臺灣青年)申請兌現有關政策時,由創業基地運營機構負責向區眾創辦等相關部門申請,由各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提出審核意見并辦理相關兌現手續。

 對入駐集美轄區內創業基地的境外創新創業團隊及創業青年申請兌現相關政策時,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 申報程序

(一) 創業基地運營機構、臺灣青年創業團隊及臺灣青年申報扶持、補助和獎勵實行常年受理,分批審核;

(二)申報各項扶持、補助和獎勵,按照附件要求提供材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享受政策的創業基地營運機構及臺灣青年創業企業必須承諾五年內不得遷出集美區。對在承諾期內遷出集美區的企業或所在企業稅收不再繼續在集美區繳納的,自然終止享受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原已享受的補助和獎勵應如數退還給集美區科技局。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與集美區其他優惠政策不得同時享受,申請人同時符合多個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相應待遇。我區給予創業基地的補助和獎勵不得超過創業基地運營機構的實際投入。

 第十五條 區臺辦、區科技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部門依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扶持獎勵資金發放使用情況。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獎勵資金的單位由區科技局負責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追回資金等措施予以追究,并取消其今后的申報資格;對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的,將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集美區臺辦、集美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29日。2015年7月29日起至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符合廈集委[2015]41號文及本實施細則的補助和獎勵條件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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