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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海滄區引進臺灣人才暫行辦法

    發佈時間:2017/10/13 11:53:22

廈門海滄區引進臺灣人才暫行辦法

廈海委辦〔2015〕41 

 

第一章 人才條件

第一條 引進的臺灣人才,應在海滄工作或創業、繳納個稅,并具備相應條件:

(一)臺灣優秀人才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才,統稱為臺灣優秀人才:

1.在本地企業擔任中高層職務,且年薪不低于15萬元(人民幣,下同)(以稅務部門確認的個人申報收入為準),并與企業簽訂 3 年以上勞動合同。

2.領辦創辦企業在海滄年繳納區級稅收15萬元以上。 

(二)臺灣青年人才

原則上應具有大學以上學歷或具有專業技術資格認證(由行政部門或專業技術職稱部門頒發證書),年齡不超過45周歲,在海滄區內就業或注冊創辦企業的臺灣青年。

臺灣人才成立企業的,實際到位注冊資本應不少于50萬元,且個人占股比例不少于20%。

第二章 人才優惠政策

第二條 新引進臺灣優秀人才,引進前在廈無房產及購房記錄,第一年給予每月2000元租房補貼,如在海滄購房

并實際居住的,給予安家補貼15萬元、分3年發放,安家補貼與住房補貼不可重復享受。臺灣青年人才在海滄求職期間,參照《海滄區引進重點高校畢業生暫行辦法》規定,享受免費入住人才公寓、生活補助等優惠政策。

第三條 新引進臺灣人才,3年內給予創業就業貢獻獎勵。

第四條 新引進臺灣人才創辦企業,正常運作經營1年以上(含 1 年)的,按臺資部分實到注冊資本計算,達10萬元的給予5萬元的開業補助;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含)部分再給予40%的開業補助;20萬元以上、50萬元(含)以下部分再給予30%的開業補助;臺資部分實到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最高20萬元的開辦補助。

第五條 新引進臺灣人才創辦企業,入駐指定園區,3年內給予最高100平方米創業場所租金補貼,其中,第一年租金全額補貼,第二年租金減半補貼,第三年依據企業發展情況,重新評估租金補貼辦法。參加海峽兩岸青年(高校)創新創業邀請賽的獲獎項目,在海滄落地轉化,給予3年內最高300平方米創業場所租金補貼。

第六條 新引進臺灣人才創辦企業,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貸款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創業貸款貼息扶持。

第七條 新引進臺灣人才參加與企業業務相關培訓,每人次補助培訓費用的50%,每人每年補助不超過8000元,單人累計補助不超過2萬元。

第八條 新引進臺灣人才每年可按經濟艙機票標準80%給予一次廈臺往返交通補貼。臺灣人才因結婚、生育、罹患重大疾病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確需立即返臺的,可再提供一次廈臺往返經濟艙機票補貼,待返廈后據實報銷。

第九條 新引進臺灣人才每年可按照1000元標準安排免費體檢一次。

第三章 企業機構扶持政策

第十條 企業柔性引進臺灣專家,每年在海滄工作時間累計不少于90天且薪酬總額達6萬元以上的,每年按照個人薪酬總額20%、最高10萬元標準,給予薪酬補貼。鼓勵區內企業吸收臺灣高校、內地全日制高校的在校臺籍生或畢業未滿一年的臺籍學生實習就業,在享受市級補貼的基礎上,再按照每位臺籍學生每月500元標準給予生活補貼,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優先聘用臺灣人才。企業每新招用一名臺灣優秀人才并工作滿一年以上的,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其中人才入選市級以上高層次人才計劃的,給予企業補足10萬元獎勵,創業人才本人除外。臺灣青年人才與區內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分別給予企業、人才每月各100元社會保險補助,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二條 鼓勵臺灣知名人力資源機構、六大工商團體及行業公會到海滄設立分支機構,給予20萬元開辦補助,第一年內提供最多 300 平方米免租金場所或最高每月8000元租金補貼。分支機構每幫助海滄引進一名臺灣優秀人才,工作滿一年以上,給予1萬元引才獎勵。

第十三條 重點支持2至3個民營臺灣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經區委臺辦牽頭評估認定,給予每個基地最高50萬元經費補助。

第十四條 鼓勵區內企業或機構在海滄牽頭舉辦有影響力的兩岸人才、經貿、文化、科技等各類交流活動,經區委臺辦牽頭認定,采取以獎代補形式,按照活動實際產生費用的 50%、最高15萬元給予經費補助。

第十五條 聘請臺商臺干擔任臺灣人才顧問,幫助引薦臺灣人才到海滄就業創業,每2年評選一次“優秀引才顧問”,給予相應獎勵。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符合我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特別優秀的臺灣人才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給予特別扶持。

第十七條 區委臺辦、區經貿局共同認定的重點企業既有臺灣人才,可參照第二章第七、八、九條給予優惠。

第十八條 臺灣人才已經享受其他扶持政策中相關的薪酬補貼、人才公寓等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操作。

第十九條 上文中“新引進”是指本辦法發文之日后到海滄工作或創業的人才。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區委人才辦統籌落實,由區委臺辦列入年度預算并具體落實,政策兌現由區委臺辦統一受理,區經貿、科技、財政、人社等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人才或企業有違法違規行為或弄虛作假騙取優惠政策的,終止其享受相關待遇,追回已發放的扶持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滄區委臺辦、區委人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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